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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31 20:21:54人气:208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中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条例》(下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各个商务接待(经济贸易)、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对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管理方面。

第三条中华共和国具体负责全国各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老百姓商务接待(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主题活动执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在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内承担报废汽车回收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报废汽车包含技术专业机

高铁、摩托、农用运输车等损毁的机动车。车辆、摩托、农用运输车同是机动车辆特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前提条件回收利用拆解。

本细则所指拼装车,就是指应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辆(包含用一部分报废汽车的总程及部分一个新的零配件组装而成机动车辆)。

第五条国家对于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推行资格评定规章制度,反从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公司应具有省部级(区、市)商务接待(经济贸易)帐户管部门准许,报办理备案,授予《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资格鉴定书》(下称《资格认定为》)。 不必备条件获得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资格评定和没有获得资格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不可从业报废汽车回收主题活动,凡违法从业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任

何单位及和平均有权利检举。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报废汽车是我国极为重要的再生能源,关系着生态环境保护、老百姓人身安全、推动网络资源可持续性发展,打击犯罪,维护公司诚信经营大事。为保证《办法》的贯彻执行,各个经济贸易、监督、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依据本细则明确职责,紧密配合,密切配合,仔细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第七条监管体制。承担全国各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并推行分工负责;、工商局、查验等相关部门在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规推行监督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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