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2号)精神,在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对南京市报废汽车恢复非营运客车和旅游客车使用年限和办理延期报废的标准调整如下: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轿车,含越野型)使用满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未经审批,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两次。如果超过20年,从第21年开始每年检
查4次。2.旅游客车和9座及以上非营运客车已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使用年限可延长不超过10年。延期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迟使用9辆以上非营运客车的,应当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15年的,南京报废汽车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期使用不超过4年:在延长使用期间,应每年进行4次定期检查。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GB 7258-2004)》[1],应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会员登记和转让。5.所有转换为非营运车辆的营运车辆和转换为营运车辆的非营运车辆应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寿命(8年)报废。
报废汽车的过程主要包括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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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车辆养路费注销申请表:要求:(1)车主名称、车牌号、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有欠费等。应按表的要求填写;(2)业务员签字及公司盖章;(3)随表附上车辆行驶证、通行费票据复印件。
2.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检查:
要求:(1)车辆管理部门到场检查车辆并签署技术鉴定表;(2)挂车、半挂车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检查后,车辆登记中心将派人监督拆解,并报中心审批。
3.向汽车登记中心申请注销:
要求:经公安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报登记中心注销。经中心批准后,相关资料可在注销完成后返回车主。
4.取消费用的其他问题:
a)除上述要求外,双号不一致的车辆或进口车架不一致的车辆,应提供车主,废金属处理证明,并由汽车登记中心每月监督拆解一
次后报批;b)报废车辆应有报废当月的费用收据;c)每月取消通行费的车辆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报牌照部,因故当月未通过车检的车辆在取消信息齐全时报牌照部延期(每次只能延期一个月),所有信息在每月25日前报南京报废车辆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