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在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对成都市报废汽车回收、非营运客车和旅游客车使用年限及延迟报废标准作如下调整: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轿车,含越野型)使用满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未经审批,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两次。如果超过20年,从第21年开始,成都的报废汽车将每年检查4次。
2.旅游客车和9座及以上非营运
客车已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使用年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0年。延迟使用报废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延迟报废的非营运客车超过9辆的,应当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3.营运客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期使用不超过4年:在延长使用期间,应每年进行4次定期检查。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再办理成都市报废汽车登记和转移登记。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将按规定报废营运车辆年限(8年)。
6.对于未调整内容和其他类型的车辆,仍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货车指出厂固定总质量大于1.8吨且小于等于6吨的货车)。右方向盘车辆报废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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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7.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延期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于已经办理延期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照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申请年检签字,不再加盖法院延期报废检验印章;对于按原报废标准应报废但未完成注销登记的车辆,可由南京报废车辆按照新规定继续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