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 南京机动车的使用、安全技术和排放检测情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 南京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 南京机动车回收拆解和 南京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登记的 南京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车主应当将 南京机动车出售给报废 南京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并将报废 南京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过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在用 南京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的;
(三)经过修理调整或者使用控制技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在用南京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 南京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 南京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 南京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使用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客车8年,中型出租汽车客车10年,大型出租汽车客车12年;
(2)出租客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客车客车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客车已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已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满20年;
(8)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车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南京车辆使用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南京车辆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为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