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一条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处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含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从市回收的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底盘损坏严重,经检验不符合国家 南京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 南京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报废汽车。
本办法所称组装车,是指用废旧汽车的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轴、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零部件组装而成的 南京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召回(含拆解,下同)的监督处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召回的监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待遇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报废汽车回收工作进行监督处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类汽车失效和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依法防范和查处违反法规规则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实行特殊职业待遇,对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实行资质认定标准。
除取得废车回收的公司资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废车回收活动。
凡不具备获得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资质确认的条件,或未获得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资质确认,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均有权在市申报报废汽车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