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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报废的标准讲解

发布时间:2023-04-01 18:15:19人气:273

  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 南京机动车的使用、安全技术和排放检测情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 南京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 南京机动车回收拆解和 南京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 南京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南京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 南京机动车出售给报废 南京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 南京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过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在用 南京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的;

  (三)经过修理调整或者使用控制技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在用南京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 南京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 南京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 南京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使用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客车8年,中型出租汽车客车10年,大型出租汽车客车12年;

  (2)出租客车15年;

  (3)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4)客车客车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客车已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已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满20年;

  (8)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车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南京车辆使用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南京车辆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为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小型、微型出租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不得少于6年,普通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汽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寿命限制。

   南京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按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交付之日计算。

  第六条 南京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并报废:

  (一)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之间的换算,按照营运客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与大型非营运客车换算成营运客车的,累计使用年限按A中所列公式计算

  对于下列里程的 南京机动车,车主可以将 南京机动车出售给报废 南京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 南京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并将报废 南京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小型、微型出租车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客车行驶60万公里;

  (2)租赁客车行驶60万公里;

  (3)中小型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客车行驶60万公里;

  (4)客车客车行驶40万公里;

  (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客车行驶80万公里;

  (6)专用校车行驶40万公里;

  (七)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运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

  (8)微型卡车行驶50万公里,中和轻型卡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卡车(包括半挂车牵引车和全挂车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卡车行驶40万公里,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行驶30万公里;

  (九)特种作业南京车辆和轮式特种机械南京车辆行驶50万公里;

  (十)三轮摩托车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12万公里。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 南京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南京车辆;非经营性客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用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南京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向非营运或由非营运向营运的转换,小型、微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营运客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货车向其他货车的转换。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 南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寿命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关于道路拖拉机报废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2014年4月30日前报废。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3号(2002年)第《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7年第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8年第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第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2001年第234号)/10003.com/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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