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 南京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登记。符合报废标准的 南京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 南京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吊销 南京机动车驾驶证。
南京机动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里程或者寿命后,技术性能、经济性能和尾气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如果继续使用,会有更多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维护成本大幅增加。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文《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南京车辆行驶30-50万公里,使用8-15年或因各种原因造成南京车辆严重损坏,技术状况无法修复;车型淘汰,无配件来源;油耗超标15%;经过修理调整,仍不符合国家 南京机动车营运技术条件的;污水排放超标且无法改善的南京车辆,应当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