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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达到报废期提出延缓报废所需的申报材料

发布时间:2023-05-03 23:26:52人气:331

  汽车是现代社会生活中使用量大的代步工具之一。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随着人民生活的日趋富裕,汽车保有量呈迅猛增长之势。由此带来的交通安 全、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这就要求 南京机动车报废标准的制定必然要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否则将导致汽车市场的元序状态,造成严重后果。

  汽车达到报废期提出延缓报废所需的申报材料:

  (一)填写《 南京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 南京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南京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 南京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南京车辆转为非营运南京车辆或非营运南京车辆转为营运南京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另外根据新汽车报废报废标准,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没有报废年限,所以不用提出延缓报废,但是行驶里程超过60万公里要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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