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用途、安全技术和排放检测情况,对符合标准和报废要求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报废和标准监管工作。
第四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机动车交售给在拆解、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登记的机动车,通过该企业拆解、回收销毁,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2)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国家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3)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有关要求;
(4)检验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客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车使用12年;
(2)出租车15年;
(3)小型客车10年,中型客车12年,大型客车15年;
(4)公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客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轿车为20年;
(8)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单缸发动机9年,低速货车、微型货车多缸发动机12年,货车危险品10年,其他货车(含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15年;
(9)装载功能性货物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15年,装载功能性货物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30年;
(10)正在运输的全挂车和危险货物,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以及其他半挂车;15年
(xi)使用三轮摩托车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小型微型出租汽车(纯电动车除外)和摩托车的使用年限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普通三轮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登记的,按照交付之日计算。
第六条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
(1)根据营运客车的规定,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的切换必须在报废时进行。但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累计使用年限按A.
中所列公式计算行驶里程在以下的机动车,车主可以卖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交至市交管部门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道路;营运汽车、挂车、摩托车、轮式机械车和非营运客车是指个人或单位;运输危险物品的非营利性自用客车,是指运载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从经营性变为非经营性或者从非经营性变为经营性。小型客车、微型出租客车、出租客车等不同类型的营运客车互换,将危险品从货车中转到其他货车上。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出租汽车、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使用寿命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条道路、承包标准和报废拖拉机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