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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报废机动车期限

发布时间:2022-12-31 20:10:38人气:236

南京市报废机动车期限

1、小、小型租赁客运汽车应用8年,中小型租赁客运汽车应用10年,大中型租赁客运汽车应用12年;

2、租用载客汽车应用15年;

3、中小型教练员载客汽车应用10年,中小型教练员载客汽车应用12年,大中型教练员载客汽车应用15年;

4、公交车客运汽车应用13年;

5、别的小、小型营运载客汽车应用10年,大、中小型营运载客汽车应用15年;

6、专用型校巴应用15年;

7、大、中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中大型轿车以外)采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应用9年,别的装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头)采用15年;

9、有装货功能性的专项作业车应用15年,无装货功能性的专项作业车应用30年;

10、全挂车、危化品运输半挂车应用10年,海运集装箱半挂车20年,别的半挂车应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应用12年,别的摩托应用13年。

对于小、小型租赁客运汽车(纯电动车汽车以外)和摩托,省、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严以律以上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但是小、小型租赁客运汽车不能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能低于10年,别的摩托不能低于11年。

小、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中型非营运小汽车、轮试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定。

机动车辆使用年限开始日期依照工商登记注册日期测算,但自从在出厂之日起超

过2年没有办理申请注册登记的,依照在出厂日期测算。

变动经营性质或是转移登记车辆报废年限

1、营运载客汽车和非营运载客汽车彼此转化的,依照营运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损毁,但是小、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各类非营运小汽车变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配件1列出公式计算计算总计使用年限,且不能超过15年;

2、不同种类的营运载客汽车彼此变换,依照使用年限较严的相关规定损毁;

3、小、小型租赁客运汽车和摩托必须转走备案所属地省、自治州、市辖区区域范围,依照使用年限较严的相关规定损毁;

4、危化品运输装货汽车、半挂车与其它装货汽车、半挂车彼此转化的,依照危化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的相关规定损毁。

距本

要求规定使用年限1年之内(含1年)的机动车辆,不可变动经营性质、迁移使用权或是转走登记地隶属市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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