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307号令),对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报
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
零配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达到强制报
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报废手续时,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依法出具注销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
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路面执勤民警查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予以处罚,收缴报废汽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