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家公安部令第38号),提升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突发事件应对,对发觉的社会治安难题妥善处理。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第
307命令),对将报废汽车售卖、赠送或是以别的方法出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企业或是本人的,或是自主拆卸报废汽车的,由公安部门收走非法所得,处以2000元之上20000元下列的处罚;对报
废汽车回收公司明知道或是应知应会是有偷盗、打劫或是别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汽车、“五大总程”及其别的零配件,未向公安部门汇报,私自拆卸、改裝、组装、贩卖的,由公安部门依规收走汽
车、“五大总程”及其别的零配件,处10000元之上50000元下列的处罚。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国家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单位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规章制度,对做到强制性报
废规范的汽车申请办理损毁办理手续时,核查报废汽车回收拆卸公司出示的报废汽车回收证实,取回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车牌、车辆行驶证,并在审理之日起一日内依规出示销户证实;损毁的校巴、大中型客、大货车以及
他营运车辆理应在损毁地车管所的监管下瓦解。地面值勤公安民警依法查处安全驾驶组装的机动
车或已做到损毁规范的机动车上道行车时,严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条例全文给予惩罚,收交报废汽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200元之上2000元下列处罚,并注销机动车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