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标准: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汽车)使用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无需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查两次。20年以上的,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查四次。
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使用寿命可延长不超过10年。延迟报废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延迟报废的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自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
3.公交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迟报废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
4.上述南京车辆定期检查时,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政府标准《 南京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应当收回车牌和驾驶证,通知 南京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登记和转移登记。
5.营运南京车辆转为非营运南京车辆和非营运南京车辆的,按照营运南京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